全球實時:醫保局最新發布!定點藥店可提供門診統籌用藥,開長期處方
來源:北京商報     時間:2023-02-19 15:45:58

2月15日,國家醫保局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鼓勵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自愿申請開通門診統籌服務,為參保人員提供門診統籌用藥保障。


【資料圖】

國家醫保局表示,參保人員憑定點醫藥機構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醫保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可由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定點零售藥店門診統籌的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可執行與本統籌地區定點基層醫療機構相同的醫保待遇政策。定點零售藥店根據參保人員需要可提供配送服務,配送費用不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各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也應適應職工醫保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改革新形勢,及時修訂醫保服務協議或簽訂補充協議,針對門診統籌特點完善醫保經辦規程,細化醫保管理各項措施。

原則上,醫保經辦機構自收到定點零售藥店結算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醫保結算,并及時撥付結算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向醫保部門上傳藥品“進銷存”數據、醫保費用支出明細等信息,確保上傳數據全面、準確、及時。

通知明確,加強藥品價格協同。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為參保人員提供價格適宜的藥品,既要尊重市場機制又要堅持好承擔好定點屬性,加強自律。

支持定點零售藥店通過省級醫藥采購平臺采購藥品,鼓勵自愿參與藥品集中帶量采購。倡導參考省級醫藥采購平臺價格銷售醫保藥品。

在加強處方流轉管理方面,通知明確要依托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加快醫保電子處方中心落地應用,實現定點醫療機構電子處方順暢流轉到定點零售藥店。定點醫藥機構可為符合條件的患者開具長期處方,最長可開具12周。

此外,通知明確要加強基金監管,通過日常監管、智能審核和監控等多種方式,嚴厲打擊定點零售藥店欺詐騙保等違法違規行為。

來源丨北京晚報、國家醫保局網站等

編輯丨林琴

圖片丨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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