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生全國性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來了 明確公益性原則
來源:中國教育報     時間:2022-03-16 14:12:24

競賽活動組織舉辦“八個不得”

1 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2 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托、授權

3 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

4 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

5 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6 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

7 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

8 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

面向中小學生的競賽為學生發展興趣、展示自我提供了臺,但長期以來,功利目的導致一些競賽活動偏離了教育方向,加重了學生學業負擔,圍繞競賽的借機牟利帶給家長諸多經濟壓力,引起社會詬病。

2018年9月,教育部發布《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逐步緩解了競賽帶來的培訓熱。在“雙減”新背景下,日,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新修訂的《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競賽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新版《管理辦法》做出哪些優化調整?如何引導競賽活動更好發揮育人功能?記者采訪了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和專家。

精細管理,力求科學公

連續3年公布通過審核的競賽清單、取消學前教育階段各類競賽和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競賽……《關于面向中小學生的全國競賽活動管理辦法(試行)》實施以來的成效,有目共睹。“但還存在著違規舉辦清單外競賽、收費或變相收費、評獎過程不規范等問題。”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說。

為進一步提高競賽活動管理科學化、規范化、精細化水,《管理辦法》應運而生。

在申報條件上,《管理辦法》明確了競賽活動主辦方應具備的各項條件和申報所需材料。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副院長陳如發現,實施預算、比賽用具、安全應急處理機制等都是新要求。

在認定流程上,《管理辦法》將“一年一申請”調整為“每3年組織一次申報受理和審核”。“這一規定是為了確保主辦方將更多精力放在競賽活動組織上,避免出現因經常的申請工作而陷入填寫表格、整理材料等事務當中,添過重負擔。”陳如說。

在組織要求上,上海市教委原副主任尹后慶關注到,針對個別競賽活動中成人包辦代替甚至弄虛作假的情況,《管理辦法》規定,競賽的主辦單位應嚴格專家選聘,要求競賽過程遵循科學規范的程序、加強學術誠信的要求,“有效保障了競賽的公”。

記者還注意到,《管理辦法》由以往教育部門單獨印發,改為教育部、中央編辦、民政部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這同樣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按《管理辦法》要求,需要對各主辦單位的資質、運行狀況、不良記錄等進行核實,對違反規定的行為依法依規查處。此外,部分企業違規開展競賽或在參與承辦時存在牟利傾向,極易產生違規行為,需要市場監管部門對其加強監管。為此,四部門聯合印發文件,以便更好分工合作,管好競賽。”該負責人說。

“八個不得”,明確公益原則

《管理辦法》強調,任何學校、學生及家長堅持自愿原則參加競賽活動。競賽活動的組織舉辦要做到“八個不得”:一是堅持公益,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二是競賽各項工作不得進行委托、授權;三是任何單位、組織及個人不得向學生、學校收取各種名目的費用,做到“零收費”;四是不得指定參與競賽活動時的交通、酒店、餐廳等配套服務;五是不得通過面向參賽學生組織與競賽關聯的培訓、游學、冬令營、夏令營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六是不得推銷或變相推銷資料、書籍、輔助工具、器材、材料等商品;七是不得面向參賽的學生、家長或老師開展培訓;八是不得借競賽之名開展等級考試違規收取費用。同時,將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國際競賽同步納入規范管理,加大了違規競賽查處力度。

“這些規定直接劍指過去一段時間競賽活動中出現的名目繁多的逐利現象和不法行為,將其逐一列出,意在堅決杜絕借機牟利的種種行為。”尹后慶說。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負責人說:“為防止競賽活動主辦方將競賽層層轉包,出現問題時推卸責任,《管理辦法》規定競賽各項工作由組織主體(主辦方)及承辦單位直接負責實施,不得進行委托、授權。針對花式變相收取各種費用、借競賽名義開展培訓、轉嫁成本等問題,《管理辦法》新增了防止各種變相收費的細化要求。”

“細致的規定不給競賽違規可乘之機,進一步保障了競賽的公益,群眾和學生利益得到了更好保障。”中央民族大學副校長、中央民族大學附屬中學校長田琳說。

全面發展,發揮導向作用

“規范有序地開展學生競賽活動,促使競賽活動更加符合教育規律,更加符合人才成長規律,更能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無疑是此次管理辦法修改的立足點和歸宿點。”陳如說。

目前,學生競賽活動分自然科學素養類、人文綜合素養類、藝術體育類三類。《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原則上不舉辦面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科類競賽活動。“這一規定將學科類競賽活動直接從義務教育階段排除,與‘雙減’政策精神保持完全一致。學科類競賽的‘瘦身’,有助于引導學生競賽活動朝綜合育人的方向轉變。”陳如說。

專家們認為,要積極營造風清氣正的比賽環境,進一步消除學生、家長、培訓機構和社會對競賽的功利態度。為避免升學過程中出現功利化行為,各地要嚴格執行任何競賽獎項均不作為基礎教育階段招生入學加分依據的規定,杜絕把競賽僅僅當作招生入學的“敲門磚”“入場券”。

“作為校長,還要提醒廣大家長不要讓孩子盲目參加競賽,要基于興趣和愛好去培養和參賽,理看待競賽的作用,倡導學生在全面發展的基礎上,突出個發展。同時,學校也不為違規競賽及培訓提供場地,不組織學生參加校外競賽輔導班,不組織學生參加違規競賽,為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環境作出積極貢獻。”田琳說。(記者 林煥新)

關鍵詞: 中小學生 競賽活動 管理辦法 公益性原則